川建质安发[2014]139号
各市(州)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: 根据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,各地执行《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(川建发[2008]88号)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九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时,不再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明。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12日信息来源:监理事业部